2019年5月28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上海海關關于杭州臨安豐華電纜有限公司出口侵略 “UL及圖形”商標權的同軸電纜案子行政處分決議書(滬關知字〔2018〕第058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條之規則,上海海關決議沒收侵權貨品并處以罰款人民幣8900元。

UL
當事人托付上海恩仁世界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日,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關申報出口多民族玻利維亞國一批同軸電纜。經查,實踐出口貨品中,有標有“UL及圖形”商標的同軸電纜772卷,價值13896美元。關于上述貨品,“UL及圖形”商標權力人美國UL有限責任公司以為歸于侵略其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并向我關提出采納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請求。
海關經查詢,以為當事人出口的同軸電纜上運用的“UL及圖形”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UL及圖形”商標相同,且事前未經商標權人答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則,該貨品歸于侵略別人商標專用權的貨品。當事人出口上述貨品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略別人商標專用權貨品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品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載、權力人權力證明、當事人查詢筆錄等資料為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條之規則,我關決議沒收上述侵權貨品并處以罰款人民幣89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分決議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則,實行上述處分決議。
當事人不服本處分決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則,可自本處分決議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海關總署請求行政復議,或許自本處分決議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申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分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則,到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能夠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分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條的規則,當事人逾期不實行處分決議又不請求復議或許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訟的,海關能夠將拘留的貨品、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許以當事人供給的擔保抵繳;也能夠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